荆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使荆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履行理事会职责,提高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能力,根据《荆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荆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律师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审议协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五)听取和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六)选举常务理事;
(七)听取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八)决定设置、变更、撤销专门、专业委员会,制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九)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十)制定和修改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十一)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出席会议。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监事列席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需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主要议题。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理事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为主。在保证充分参与和表达的前提下,也可在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会议形式,采取以上形式召开会议、审议议案、通过决议均为有效。
第七条 理事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的义务,不能到场参加理事会和参与表决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视为本人出席、表决,一名理事最多可以接受二名理事委托。
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人以及委托范围,在会议召开1日前向理事会报告,到会时由秘书处留存。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决定、决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讨论或审议会议议题应当根据议题涉及的业务分工,由会长、副会长或理事介绍议题,其他理事听取介绍后发表相关意见。
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会的决议以大会通过文本及秘书处保存档案为准。
理事会讨论、审议某个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理事回避。
第十条 因会议时间冲突、或突发紧急情况、或无法召开现场及线上理事会议,但需尽快作出决定的事项,可以进行网络即时通讯方式(包括微信群、视频会议等)表决,待下次召开现场理事会议时再予以书面确认。通讯表决与现场表决具有同等效力。
通讯表决由秘书处发起,在表决前须详细说明待表决事项的有关情况。通讯表决应以明示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在截止时间内,未以任何形式表示个人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有关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律师协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律师协会、全体律师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出席、列席理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公开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不宜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律师代表大会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倾听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理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律协的工作状况;按时参加理事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亲自行使被赋予的理事职权;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四条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的,其理事资格依照荆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罢免。
理事本人可以提出书面辞职请求,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律师代表大会同意,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同意后生效。
理事被罢免或辞职后,理事会可以提议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增补,补选理事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