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
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律协直属分会:
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和《湖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省律师协会研究决定,于2014年3月15日至4月30日集中开展2014年度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属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1)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2)年度考核期内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3)年度考核期内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等次
(一)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二)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考核程序
(一) 律师向律师事务所填报提交2014年度考核材料:(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律师执业年度总结报告;(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缴纳会费和完成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任务的相关证明);(4)完成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课时情况;(5)2014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召开会议,听取律师总结汇报,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和本人年度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送本人阅签;
(三)律师事务所在经过本人阅签的登记表上签发意见,盖章,并将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报市州律协;
(四)市州律协依据《规则》和《细则》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并在本地律协网站上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 发现问题或律师提出考核异议需要复核和重新考核的,按《规则》和《细则》规定办理;
(五)市州律协将考核结果和考核情况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六)市州律协撰写本地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总结报告,连同相关汇总表和统计报表,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七)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司法局负责组织,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省律协直属分会确定等次;省直所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律协直属分会负责组织,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时间安排
各律师事务所在4月1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市州律协报送相关考核材料;4月25日前,各市州律协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将考核总结和附表二报省律协;省直律师事务所、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完成考核基础工作,提出建议等次,将附表二、三分别报省律协直属分会。省律协4月30日前汇总公示后上报省厅和全国律协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对律师一年来执业情况的总结和评价,是律师行业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抓手,全国律协八届四次理事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对执业律师的日常行为监督,并提出将完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强化会员管理和行为监督。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和林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考核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则》和《细则》,领会精神,明确要求,统一思想。要高度重视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保证效果。为了做好考核工作,省律协提倡各地根据《规则》和《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考核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要态度端正,本着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客观、全面地总结自己2014年度的成绩和表现,对不足之处要提出具体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具体、全面。各地各所要将本地区本年度律师全部纳入考核范围,不要漏考补考。暂缓考核的,待问题解决后要及时补充考核,补充考核应按照考核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坚持标准,严明纪律。各地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则》和《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从严掌握,客观公正地提出考评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凡是违法违纪执业被投诉查证属实的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未缴纳上一年度会费的,未完成规定法律援助义务的执业律师,一律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凡是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州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各地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完善律师个人总结、民主评议、公示反馈等考核程序,使考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一项结果都纳入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确保考核实效。省律协将在考核期间组织检查组,深入各地对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检查中发现的图形式走过场,评定等次明显失当的,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将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认真总结,宣传典型。各地要探索考核工作的新路子、新方式,创新工作方法。考核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将总结材料、好的典型和建议报省律协。省律协将对各地上报材料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工作报告上报省厅和全国律协,并通报各地,对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将利用有关媒体予以宣传。
(四)相互协作,搞好衔接。各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及时沟通,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和资料报送工作,确保考核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1. 《湖北省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登记表》
2. 《湖北省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情况统计表》
3. 《湖北省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汇总表》
2015年3月5日
附件1
湖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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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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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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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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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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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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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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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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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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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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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情况 总结 |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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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事务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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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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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司法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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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 考核等次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律师执业档案,一份交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考核
附件2
湖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
市(州) 年度
参加考核律师人数 |
专、兼职律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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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法援律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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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等次 |
称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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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称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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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称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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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考核律师人数及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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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评定等次律师人数及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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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考核律师人数及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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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市州律协留存备查,一份上报省律协。
领导审核: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考核年度:
律师姓名 |
执业机构 |
执业证号 |
评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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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市州律协留存备查,一份上报省律协备案。
领导审核: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