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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作者:admin     点击:1185      时间:2014-12-17

第一条 为加强荆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荆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市律师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三)对律师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承担市律师协会各类会议、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
  (五)承担市律师协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关系;
  (七)完成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内设综合部、会员业务部、宣传培训部。

第六条 秘书处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
  (一)总结前半个月工作,安排下半月任务;
  (二)传达、学习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需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务。

第七条  秘书处会议须作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召开前3日,秘书处应将会议讨论、议定事项、会议议程及相关的会议材料,通知送达与会人员。

第九条 市律师协会一般性文件,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由秘书处报会长签发。

第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学习制度、保密规定,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协作,高效运作,文明办公。

第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录用、奖惩、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外参加相关活动,要及时将情况向秘书处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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