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recated: mysql_connect(): The mysql extension is deprecated and will be removed in the future: use mysqli or PDO instead in /www/wwwroot/www.jzlawyer.org.cn/config.php on line 13
荆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_律协动态_荆州市律师协会

律协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协动态

荆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作者:admin     点击:1055      时间:2014-1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荆州市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协会中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监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5人组成。
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的荆州市执业律师担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依据律师法、律协章程、律师行业规章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对本届律协理事会及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分为由监事会所确定的对专项事务的监督和日常一般性事务的监督。对于专项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指派监事专人负责;对于一般性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临时指派监事负责。
第七条  监事会指派监事列席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律协的其他各类工作会议,对各类工作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理事会各相关机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会,以利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同时,监事会通过获得会议纪要和所有律协文件等方式了解律协决策及实施管理行为的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监事会对律协工作机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了解律协工作成效。
   1、监事会对律协会费收缴和会费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进行监督,随时了解律协财务状况。
   2、监事会对律协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及在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中的任职人员和律协聘请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以了解其是否履行职责。
   3、监事会对律协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律协工作人员的任免,律师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及任免程序进行监督,以了解律协机制运转是否正常。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两名(含本数)以上的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应当在提议提出的7日内召开,就所议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中,认为律协的决策、工作、活动和律协的人员、机构存在问题,监事会可行使以下职权:
   1、督促改进或执行和不予认可权。监事会对理事会发生执行工作计划不利或会费的预、决算不合理的情况下,有权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通知。监事会两次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的通知后仍未见改观的,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对该工作计划或预、决算做出不予认可的决定。对监事会不予认可的工作计划或预、决算,监事会应向律师代表大会通报。
   2、建议二次表决权。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做出的主要行规及有关规定,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律协会员根本利益的隐患时,可以建议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进行二次表决。
   3、提醒注意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尽职尽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律协负责人有权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时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律协负责人,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发出建议中止其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理事会罢免其相应职务。
   4、监事会认为必要、有效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对于有监事列席的律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等律协各机构会议做出的决议,监事会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该决议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逾期则监事会无权再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对于没有监事列席的律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等律协各机构会议做出的决议,监事会有权随时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做出,均须由监事会讨论通过,并以监事会的名义用书面形式做出。监事无权以个人名义做出任何决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做出,应以全体监事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文件,应当有监事长或出席会议过半数以上的监事签名,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有关机构、部门及个人。
第十六条  监事会送达给有关机构和个人的监事会决议、异议和建议书等文件,一式贰份:一份交给被送达机构;一份由监事会存档并可视情况将该文件在荆州市律协网站上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做出并送达律协有关机构和个人的决议,受送达人怠于执行的,监事会可以向律协有关纪律方面的委员会提出给予惩处的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置监事工作议事簿,记载有关监事会会议情况。对于每次监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议事簿上签署对决议的个人意见。议事簿上的记载,作为监事会决议的依据,各监事对于监事会会议内容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监事工作议事簿由监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人对于议事簿记载内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立监事工作记录簿,专项记载监事会所指派的各位监事的具体工作。各监事在完成监事会指派工作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监事会提交详细的监事工作报告,报告所监督工作的内容及个人意见,由该监事签署后报监事会,并存档于监事会工作档案中。

第四章  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工作实行专项事务负责与临时监督工作委托、指派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紧密团结,共同履行好监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履行职务时,未经监事会集体研究,不得代表监事会发表意见。监事应将履行职务时了解的情况和本人意见及时反馈监事会,经监事会集体研究后,在必要时发表监事会正式意见。
第二十四条  依据对监事工作的专项分工,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监事会应向被专项监督事务的相关负责人通报所确定的监事人员名单,各专项事务监事亦应主动与所监督事务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
第二十五条  被专项监督事务的各部门负责人,应向专项事务监事及时、准确的通报被专项监督事务的有关信息:提前通知会议的召开、提前告知会议议题与议程。
第二十六条  专项事务监事如临时无法履行专项事务的监督职责,必须在专项事务发生前,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参加对专项事务的监督,并向监事长通报此事,由监事会秘书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三次无法履行专项事务监督职责的监事,应由监事会开会另行委派其他监事负责此专项事务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项事务监事应在每年度最后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向监事会提交书面的专项监督事务工作进展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非专人负责事务的临时监督,需要由监事会指派监事参加的,被监督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被监督事务发生6日前向监事会送交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或传真。监事长应在被提请监督事务发生前3天指定监事,准备参与监督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最迟应在临时被监督事项发生前1日,向被监督事务部门负责人送达或传真由监事长或被指派之监事签名之书面确认书或传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非专项监督事务不予委派监事或委派的监事不参加被指派的监督事务的,监事会无权行使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书面文件,须与监事报告书同时在监事会工作规则规定之期限内送交监事会留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成员发送或收到的与监事工作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交监事会秘书留存备查。

第五章  监事长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的职责:
  1、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2、监事会决议签署;
  3、对监事工作的监督、检查;
  4、代表监事会签订承诺书;
  5、对外代表或授权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6、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安排;
  7、其他应由监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行监事长职权,但授权期限不得超过自授权生效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可以辞任,辞任的提出应在监事会召开前30日向全体监事做出书面请求,并由监事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选举监事长、决定监事长是否辞任的会议需由全体监事出席为有效;监事长辞任、罢免和选举需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在任职期间不履行职责或行为有重大过失,可以被罢免:对监事长的罢免需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以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五章  监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聘请专职秘书,负责监事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  监事会秘书职责是:
  1、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2、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3、负责搜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4、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5、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6、将监事会的工作记载到律协工作的大事记及荆州市律协网站中去以便随时接受律协会员及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检查;
  7、监事会确定及监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在监事会领导下工作,为监事会全体监事的工作提供服务。秘书有责任依据律师协会章程、规则及其细则之有关规定,对监事职权的行使予以协助。

第六章  监事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为了提高监督工作质量,适应不同专业的需要,监事会可以临时指派监事以外的其他会员组成监事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监事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经市司法局正式注册并通过年检的执业律师,并且是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望的律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担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监事会会议的决议或监事长的指派,不定期地对有关事务进行调查、取证、及相应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向监事会或监事长提出监事工作委员会调查工作报告及建议,由监事会决定被调查事务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监事工作委员会人员可以随同监事参与被监督的事务,但不得单独参与被监督的事务,并不得在所参与的监督事务中发表任何个人意见。
第四十七条  监事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工作期限由监事会会议或监事长确定。
第四十八条  监事工作委员会收到或做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交监事会秘书留存备查。

第七章  监事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年度预算费用应列入律协年度会费预算。
第五十条  监事会的费用支出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监事长签字后拨付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监事会另行做出决议决定或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律师协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4 鄂ICP备14014005号
http://www.jzlawyer.org.cn/   电子邮箱:info@jzlawyer.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