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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点击:1035      时间:2014-12-17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荆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财务管理,使财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荆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荆州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工作及监督]
本协会财务部门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协会监事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度结束由审计部门审核一次,审计结果向全体理事报告。
本协会财务部门应遵守国家法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制度设置帐目,加强会计监督,提高核算质量,按期向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第三条 [经费]
(一)会费
(二)国家拨款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机构设置]
机构及人员设置
本协会财务部内设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开设独立帐户、帐号。
各项财务收支的办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由会计负责。
现金的保管、收付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负责。

第五条 [科目设置]
会计科目应按财政部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资料保存]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应由会计建立档案,定期交档案部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手续]
会计办理会计手续,应当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由当事人和有签字权的负责人签字生效。经会计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按记帐规则入帐。

第九条 [支出依据]
本协会的财务支出依据为每年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协会年度预算方案,凡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未经会长办公会批准,一律不得支出。

第十条 [支出程序]
1、[申请] 凡本办法规定支出,应当由用款单位向律协财务部提出申请,该申请应列明支出依据、数量、用途等项目;
2、[审核] 各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后,应当先将该申请提交主管(会长)预核,并由主管(会长)签署预核意见;
财务负责人根据用款单位申请及主管(会长)签字文件,对照预算科目及该部门用款进度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批准签字]
会长依据财务负责人出具的用款意见,最终签字生效。

第十二条 [报销]
各用款单位在每一款项使用后三日内,将各类原始凭证、单据等汇总到协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超过计划部分,由用款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财务报表]
财务部应在每月第一周,每年第一月十五日前向会长办公会提交上月、上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
建立完善的审计体系。包括定期的内部审计,以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提起的社会审计。

第十六条 [生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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