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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admin     点击:1019      时间:2014-12-17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机制,明确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职责,根据《荆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列席会议,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由会长决定。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可邀请市司法局领导和市律协党委委员以上成员参加会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全国、省律协关于政法工作、律师及律协工作的政策和精神,制订相应工作措施和方法;
(二)讨论、审定协会重要的规章制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研究、制订律协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决算报告等,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和审议;
(四)决定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听取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意见;
(五)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且提出会议议案;
(六)起草会长工作报告,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
(七)讨论、决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八)其他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长或两名以上副会长提议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六条  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和秘书长确定议题,再由秘书处在会议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以及提请审议的有关文件发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与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会长办公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两种意见人数相等时,由会长行使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由秘书处负责执行。如在实际执行中因故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秘书处书面通知没有与会的会长、副会长,并报告市司法局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会议的内容和表决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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